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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有美國紐約大學牙醫學位的我國籍劉姓男子,8年前報考牙醫師執業證照,考選部認為他沒有在台實習證明,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不准他報考,劉打官司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,大法官會議認為,這項規定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,昨日作成第750號合憲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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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違反平等權保障這項爭議主要是依據「醫師法」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規定,台灣牙醫學院學生必須先參加牙醫考試「第一試」,合格通過後到醫療院所實習1年,取得大學學位後,才能正式參加牙醫考試「第二試」,取得牙醫師執業證照。

劉男2009年報考牙醫考試「第二試」,考選部要求他比照台灣醫學院學生,補繳在台實習證明,他未在期限繳交,被通知不得參加考試,但可先考第一試,通過該項考試後,還須再到台灣醫療機構實習,才能報考第二試。劉男認為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,剝奪他的工作權,訴願被駁回後,打行政官司獲判敗訴定讞,2012年聲請釋憲,今年6月他撤回聲請,但大法官會議認為,本案攸關憲法秩序的維護,且有公益性,不准他撤回。醫療文化與台不同大法官會議認為,該施行細則沒有不合理地方,也未侵害人民工作權及應試權,對外國學歷報考的限制,是基於維護醫療品質及牙醫師技能,未違反平等權。750號解釋指出,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過足夠的臨床訓練,就算經過訓練,但是國外的語言、醫療文化等與台灣並不相同,相關規定可彌補他們臨床經驗的不足,且無顯示不合理之處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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